第十二条

有效

互助献血者,由当地献血办公室发给互助献血证明;被援助对象凭证免交互助献血者所献血液量的50%成本费用,临床用血量超过互助献血量的部分,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成本费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