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第十一条有效应当献血而未献血的公民用血并交纳用血互助金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还所交纳的用血互助金:(一)单位在半年内完成上一年献血计划的;(二)配偶、子女、父母在6个月内献血的;(三)亲友、同事在3个月内互助献血的。从交纳用血互助金之日起超过1年未办理退还手续的,不再退还,用于发展献血事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