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应当献血而未献血的公民用血并交纳用血互助金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还所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一)单位在半年内完成上一年献血计划的;

(二)配偶、子女、父母在6个月内献血的;

(三)亲友、同事在3个月内互助献血的。

从交纳用血互助金之日起超过1年未办理退还手续的,不再退还,用于发展献血事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