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享受优惠用血者需要用血时,凭有关献血证明、身份证、能证实其亲属关系的证件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办理优惠用血手续。凭优惠用血证明减免用血成本费用。

异地用血者,持以上证件及用血交费票据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