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人适龄健康和有适龄健康家庭成员均未献血的,临床需要用血时,动员亲友、同事互助献血;如果无互助献血的,除交付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成本费用外,当地献血办公室可以收取成本费2倍的用血互助金。

用血互助金由献血办公室管理,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