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第九条有效公民临床用血时,应当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按照所献血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累计献血400毫升以上的可以终身无限量免费享用所需血液。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时,仍然可以按照所献血量免费用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