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协助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