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协助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