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工作。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流动人口可以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有关服务和办理有关事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