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人口与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