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拒绝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情况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