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骗领、冒用居住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予以收缴。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