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和解除聘用关系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