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