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未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地住址变更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元罚款并立即进行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变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