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骗领、冒用居住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