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