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不收取费用。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