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