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居住证持证人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