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居住证持证人在当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