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七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担任,也不得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负责人兼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