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缺额,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级离任的工会主席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通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