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体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四)青少年应当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