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