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