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