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