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实行普及法律知识和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