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条已废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实行普及法律知识和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