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