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