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对挪用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归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