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应当将工作人员的学法、守法、用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作为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之一。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录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