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