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在押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