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公安、民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