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负责经济贸易管理的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