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学校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自身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对学生进行基本法律常识的普及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