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新闻媒体的主管部门和文化、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发挥大众传播媒介、文艺演出团体和图书音像出版单位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