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拒绝、阻碍艾滋病防治监督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