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