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艾滋病病人的治疗费用给予减免,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经济救助,对艾滋病病人的遗孤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就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