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获得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合法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