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获得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合法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