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和对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关怀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