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有效提倡在婚前体检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体检检测出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向当事人提出预防、治疗等医学措施的建议,指导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并通知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