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有效宾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