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二条有效禁止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捐献人体组织、器官、骨髓、细胞、血液或者精液。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必须对人体组织、器官、骨髓、细胞、血液、精液的捐献者和受捐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