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