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超标排放或者向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的,或者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清舱、洗舱及清洗装运容器产生的污物、污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