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污染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船舶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