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污染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船舶搁浅、货舱破损等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强制拖航,控制和预防污染损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