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污染事故处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程序和要求,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危害。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