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技术含量低、严重污染环境的内河机动船舶及其设备、设施,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限制航区和限期淘汰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